并无特殊情况发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孕妇自孕期第七个月起,若条件允许且经过本人申请以及用人单位的审批同意,即可享有两个半月的产前假期。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权利可于再次怀孕后的第七个月开始行使。
此外,我国对于女性劳动者在产期前后所必须享有的休假做出如下明确规定:
首先,产假共计98天,外加15天(针对难产情况)及15天(针对多胞胎生育情况下每增加一名婴儿);
其次,产前检查方面,女职工在孕期内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初次检查至孕期第十二周为止),该时间段应被视为正常的劳动时间。
然而,部分企业可能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算为病假或缺勤,这无疑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再者,产前工间休息方面,对于怀孕满七个月的女职工,每日工间休息时间应不少于一小时,同时禁止安排夜班劳动;
最后,关于授乳时间,婴儿出生一年内,每天应有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持续30分钟,亦可将两次合并使用。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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