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依法作出的处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包括:情节明显轻微、不认为犯罪的犯罪、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特赦令免予处罚、被告人被告知后才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申诉的、被告人死亡等法律,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撤销已受理的案件,侦查终结不起诉;已移送法院起诉、终止案件审理程序、宣告无罪的。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五种具体情形和一种条件;同时,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即十四岁以下的人和精神病人。
一、哪些情况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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