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低于30%。
一、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减缴的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二、经济困难的标准。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参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1)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障金的人员;
(2)农村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享受“五保户”或“特困户”救济待遇的人员;
(3)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4)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5)企业的特困职工;
(6)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7)接受政府其他救济、救助的人员;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9)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10)其他有材料证明确属经济困难的人员。
上述人员证明经济困难的证件或证明材料,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单位出具;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特殊的也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三、执行费可以申请减免吗?
可以申请。
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1、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2、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3、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7、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8、免交申请执行费的措施只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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