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可依代位继承或遗赠继承之方式,继承祖母所遗留房产。
通常而言,祖母离世后,孙子并未享有对该房产之法定继承权利,然而,孙子得以依据如下特定情况实现房产之继承:
1.倘若祖母之子先行离世,则孙子得以通过代位继承之方式取得房产所有权,此时孙子有权继承其祖母之子原本应继承的那部分财产份额;
2.另一种可能情况是,祖母在生前已订立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遗赠予孙子,待祖母离世之后,孙子便可依照遗嘱内容进行遗赠继承,从而获得房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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