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竞争是与自由竞争相对的概念,为指排斥、限制自由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它与不正当竞争同属于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差别:不正当竞争并不限制、排斥自由竞争,它是在承认并准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自由竞争的前提下,采用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而垄断的本质则是从根本上排斥、限制自由竞争的,与自由竞争不存在相容之处。
不同的产业在市场结构中最关键性的因素有:
1.卖主的集中程度有小经营者竞争、寡头垄断、独家垄断三种。
2.产品差异,买主由于广告、商标等影响对某些产品的爱恶程度也能影响市场结构。
3.新卖主进入该产业的难易,按其程度,分为封锁进入、阻碍进入和容易进入三类。
小经营者竞争分纯粹竞争和垄断竞争两种。在纯粹竞争中,大量的小卖主向同一市场供应同类产品,其中无一人能影响市场价格,而必须接受由所有卖主提供产品的总供给量和所有买主对产品的总需求量所决定的市场价格。各个卖主都趋向于按现时市场价格将其产品调整到能够给他带来最大利润的那种数量,而不至发生市场价格的变动,但所有卖主如此调整的结果,使得总供给量发生变化,因而市场价格随之上升或下降。这种过程直到进行到所有卖主愿意生产的总数量等于所有买主愿意购买的总数量,而达到暂时的均衡价格。小经营者供应不同类的产品,即存在产品差异时,则发生垄断竞争。
一、经营者可以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垄断协议。
2、法律规定:《反垄断法》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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