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高层人员及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诉讼中,败诉的风险应当由涉诉股东即原告来承担,但胜诉的利益却应当归属于公司,这是由股东派生诉讼固有特性所决定的。因该类涉诉行为之目的即是为了公司利益,故股东不得分割应当归属于公司的诉讼利益。
但是,在公司获取诉讼利益的情形下,公司亦应当对涉诉股东的损失承担必要的补偿责任。否则,其他未涉诉股东将会因未尽股东救赎责任而间接地构成不当得利。这种补偿责任既可在股东诉讼中一并解决,也可另行协商或提起补偿诉讼解决。但是当股东派生诉讼结果不利时,应当将风险归责于涉诉股东,说明股东主动代行公司监护权的事实与理由不充分,故应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一、如何区别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的区别:
1、原因不同。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股东的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的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因是股东的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权根据不同而有所不同。提起派生诉讼的依据是二元的;直接诉讼的依据只有一元;
3、诉讼目的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4、诉讼归属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只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讼权,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权属于公司。
二、小股东权益救济的具体法律机制有什么?
小股东权益救济的具体法律机制有: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在股份制公司,控制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公司。
而董事的行为对公司有引起不能恢复的损害的可能性。仅董事个人承担责任并不能完全弥补,还必须对这些行为加以事前控制。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
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可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的召集程序召开股东会,并依法定的表决方法通过决议。
4、股东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权利当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力,对其他小股东进行压榨或者不公平对待时,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或者小股东的权益。
5、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当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母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侵害危害到公司利益并最终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时;
由于这些人对公司意志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把持公司机关多数股东即为公司利益侵害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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