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机关
1、概念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包括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3)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二)行政复议管辖
1、概念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
2、一般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的权限分工。包括主管部门管辖和政府管辖两种情况。
(1)不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3)不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3、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外的适用于特殊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包括: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5)不服被撤消的行政机关在撤消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4、转送管辖
转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转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适用转送管辖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2)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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