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是什么?
(一)法律性。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具有明确的法律性,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并由《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
(二)客观性。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着眼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适应行政管理活动的特点和需要,浓缩行政复议的规律和要求,在宪法、特别是《行政复议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内容,不包括学者根据法学理论归纳出来的内容。
(三)指导性。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反映行政复议的精神实质,对《行政复议法》的具体条文既有统率作用,也有补充作用,能够普遍地指导行政复议活动。
(四)稳定性。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性规范在行政复议领域的具体落实,是行政复议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构成行政复议制度整体框架的基本内容。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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