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降低抵押财产的价值:
1、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降低抵押财产的价值,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财产价值降低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对应的担保;
3、果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担保,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未通知抵押权人就自行将抵押物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
这个问题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是已进行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人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即抵押权人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抵押权人仍可以就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为保证抵押权的实现及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本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第二种情况是抵押物未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人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即抵押权人不能对抗受让人,这种转让行为有效,抵押权人只能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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