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后,若是尚未获得直接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则他们享有探视子女的法定权利,然而,拥有抚养权的另一方同样负有义务协助其行使这一权益。
然而,一旦当事人或者相关组织拒绝履行协助开展探望的责任时,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手段来执行,但唯独不得对子女的人身及探访行为实施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