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及其行使方式
时间:2023-05-03 10:40:53 2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如下: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方式有两种即折价和拍卖。

2.如果通过折价方式实现优先权,则可以在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无需经过司法程序。

3.但如果双方折价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可能会申请法院撤销折价协议。

4.对于通过拍卖方式实现优先权,从法律条文字面理解,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对建设工程进行依法拍卖,但在实践中这并不可行,司法拍卖一般需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处理,而强制执行需要有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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