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经省计委批准,河南省驻马店市交通局决定在上蔡县投资建设汽车站工程项目,项目概算投资250万元,资金来源是客票附加留成专项资金。驻马店市交通局委托上蔡县交通局组织实施建设,施工方为上蔡县第五建筑公司。此项目合同工期一年,自1993年12月18日至1994年12月31日。由于多种原因,实际建设工期直到1997年5月才完工,同年12月26日竣工验收。该工程合同价为193.29万元(不包括主材差价、机械费调整及税款),施工方工程决算价为520万元,加之几年的工程看管费、银行贷款利息、违约金和窝工、停工损失等费用,投资单位共需支付各类费用计901.76万元。
工程竣工后,因为投资方、建设方与施工方在工程建设工期、建设方供应施工材料质量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和上述三方对工程建设中的变更签证认定的意见不一致等原因,工程决算久拖不决。为尽快完成决算工作,投资单位和建设单位先后组织中介机构,对该工程进行了三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一是1999年11月上蔡县审计事务所认定工程总造价439.97万元;二是2001年3月原驻马店地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再审,认定工程总造价381.1万元;三是2001年3月9日上蔡忠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原上蔡县审计事务所)又出具"补充说明",认定工程总造价483.09万元。三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出具了三个不同的决算造价。孰是孰非,三方各执一词。
施工单位要求投资建设单位按其决算支付费用,投资单位因该决算严重超概算拒绝支付。由于协商未果,施工单位即于2001年9月,将建设单位--上蔡县交通局诉讼到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施工单位因发现一审被告单位不是投资单位和不满意一审结果,遂于2001年底,又将驻马店市交通局诉讼到省高院。二审均采信了上蔡忠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补充说明",认定工程总造价483.09万元。终审判决,市交通局在已经支付上蔡县第五建筑公司工程款304.60万元的基础上,再支付拖欠工程款183.54万元及违约金280万元,供应材料损失折价7.75万元,返工损失17.07万元,窝工、停工损失和看管费12万元等项计500.36万元,即该项工程共需支付资金804.96万元。
因投资单位对该项目工程量计算和决算表示怀疑,要求进行核实。为彻底弄清此案,2003年9月,驻马店市审计局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对该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通过审计人员两个多月的认真细致的审计工作,审定该建设项目决算总造价应为292.16万元,比省、市两级法院均采信的上蔡忠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补充说明"所认定的工程总造价(483.09万元)又审减资金190.93万元,审减率为法院判决采信总造价的39.53%,审定造价仅为终审判决结果的36.27%。同时,审计还发现法院判决结果少计算已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16.8万元和汽车站公寓楼一、二层被施工单位占用出租不计国有资产收益80万元(施工单位给法院举证已经把这笔租金收入交给上蔡县交通局,审计查证没有交纳)两项费用。也就是说,如果不经审计机关审计,该项工程最终需要支付901.76万元,要比审计审定的总造价多支付609.6万元。
通过审计,不仅减少了国有资产流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而且揭露了主管该项目建设的上蔡县交通局副局长付某与上蔡县第五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张某以及上蔡忠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预算工作人员二人蓄意串通,采取虚增工程量、抬高材料价格等手段,高估冒算,对工程结算进行私下交易,最终由包工头左右工程决算造价,合谋出卖国家利益和侵吞国有资产的问题。
审计结果上报后,引起该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多位市领导先后在审计报告上作出批示,在充分肯定市审计局工作的基础上,指示一定要严肃处理此案,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要通过办理此案,严厉惩治建筑工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给全市人民一个交待。
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程序将此案移交有关部门后,有关部门初步查清了有关人员涉嫌出卖国家利益和侵吞国有资产的违法违纪问题。查出身为国家公务员的上蔡县交通局副局长付某出具虚假工程变更签证,涉嫌玩忽职守;上蔡忠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预算工作人员二人违背职业准则,高估冒算,涉嫌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上蔡县第五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涉嫌诈骗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
目前,上述4人已被依法逮捕,案情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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