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
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
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
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
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二、破产债权申报法定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好吗
1、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其实是有一定的坏处的。
2、对于与保证有关的破产债权,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为连带保证人,此时债权人可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不申报破产债权,如债权人不申报破产债权,保证人可申报破产债权。债权人不论是否申报破产债权,其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未受清偿的债权的保证清偿责任(破产法第51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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