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的期限为:法院收到起诉书或者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2、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3、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4、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如果您认为一个案件只有二审,最长也就立案7天+普通一审6个月+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上级法院延长3个月+15天的上诉期+5天送达上诉副本+15天上诉答辩期+5天向上级法院移送卷宗+二审法院5天立案期+上诉期3个月+院长延长3个月,最多:1年10个月22天,就可以拿到生效民事判决书,那您就太天真了。因为还有扣除审限的规定。
一、合并审理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合并审理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①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②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
③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二、如何尽量减少案件审理期限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对于法院、原告还有被告,当然还可能有双方的律师来说,都是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不仅包括时间、精力、金钱。这时候对于原被告来说,怎么样减少审理期限,降低时间成本是必须要考虑的。如果想要降低时间成本,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
首先,委托律师处理案件,律师由于法律知识丰富,经验也比较多,会知道如何帮助当事人处理此类诉讼,尽可能收集证据、理顺法律关系、策划诉讼方案,帮助当事人提高效率。如果是当事人自己进行诉讼,就很容易会因为证据收集不完整,错判法律关系,甚至还有担心败诉而拒不承认事实,导致矛盾激化,以及法院认定证据时间过长,或者该保全财产未保全等原因,都可能造成一次开庭不能完成,花费更多的时间。
再者,将案件全部委托给律师,自己不必再花费时间了解法律,了解诉讼流程等,这些都可以交给律师来处理,无形之中,又会为当事人节省大量的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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