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解除之后,其法律效力即告消失。
除非法律另行做出其他规定,原债权人无法再就该项合同行使请求权,而债务方亦无需承担先前的合同义务,从而使得原先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彻底消散无踪。
与此同时,由于正式结束合同关系的事实,相关的担保以及其他附属义务关系也随之消失。
诸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以及利息债权等等,都如同主债权一样,全都随着合同关系终止而消逝。
2.在合同终止之情势下,我们仍需要妥善处理所有涉及到合同关系的手续问题,例如负债字据的返还并予以注销。
当合同权利义务宣布结束后,作为债权人,您必须将债务字据返还至债务方手中。
若您能够证明字据已经遗失或者无法进行返还,那么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债务方,债务已得到清偿。
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我们同样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根据日常商业交往中的惯例,履行通知、协助以及保密等相应义务。
其中,“通知”指的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之下,当事人有责任将合同终止这一重大事件告知对方当事人;
至于“协助”则是指在合同终止后,一方向另外一方提供帮助,以便妥善做好后续事务的准备工作;
至于“保密”,则是指在合同终止后,知晓对方当事人机密信息的一方,必须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绝不可对外泄露。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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