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最近来电咨询问道:她的先生在今年5月份上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意外事故。因为肇事车辆已经购买了商业保险,所以王女士已经从保险公司那里领到了保险赔偿金共计14000元;最近几天,王女士申请的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也出来了,工伤保险认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16000元。但是,当王女士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领取这16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时候,得到的回答是,因为王女士已经领取了14000元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金,因此只能支付王女士2000元的差额,剩余的14000元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王女士觉得非常难以理解,明明是她的先生发生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却被单位拿走,这样合法吗?
上海主任、网主任陆敬波律师答复:首先,对王女士的困惑确实有她的道理: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她的先生理应得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付,而作为工伤事故的受害者,也应当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伤残补助金。但是,根据目前我国民事法律的原则,对同一侵权行为提出的给予赔偿的请求应当是唯一的。换句话说,如果发生了一起交通意外事故,受害人只能要求交通事故肇事人或工伤保险基金其中之一给予赔付,而不能得到双倍的赔偿。
目前我们国家的工伤保险不仅涵盖了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发生的工伤事故,同时还包括了上班途中遭遇意外交通事故。其立法初衷是为了当肇事司机逃逸后,受害者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不致劳动者陷入在遭受了意外车祸后既找不到肇事人又不能得到赔付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视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的规定,其实是法律保护性原则的一种体现。但是,如果说肇事者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那么工伤保险就不再为肇事司机承担这份额外的义务了。
其实早在1998年,上海市劳动局下发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就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交通事故肇事人或其保险公司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交通事故肇事人或其保险公司给付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职工或其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肇事人或其保险公司给付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向王女士所做的解释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相信王女士能够理解。值得提一句的是,我国立法最近对该问题产生了新的倾向,即王女士可以得到交通事故保险和工伤保险双份赔付,由于只是立法的动向,所以在新的法律法规没有正式出台之前王女士只能按现行法律领取交通事故保险或工伤保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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