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收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军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应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
(5)华侨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6)外籍人士应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7)境内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9)境外企业法人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0)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
(11)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12)境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3.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的承诺【原件】(借贷双方出具)
4.抵押权发生变更的协议【原件】或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银行与抵押人签署)
5.有下列情形的应提交如下材料:①委托书【原件,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代理);②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适用于公司制企业】;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原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原件,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⑤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适用于抵押物已为他人设定抵押或办理预告登记】。
6.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2008年7月1日前个人办理房屋登记,其权属信息未载入登记簿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结婚证明;未婚:未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处出具),以核实有无隐名共有人。
(二)办理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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