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拥有拒绝理赔的权力,其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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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发生之保险事故并不涵盖于该金融产品的保障范畴之内;
2.根据保险合同所设定的特定期间内(即“等待期”),即便被保险人生意遭受风险,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提供赔偿;
3.金融产品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如“保险免除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样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若投保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用,则保险公司亦可据此理由拒绝理赔;
5.若投保人系因自杀行为或者故意犯罪而导致损失,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理赔。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