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开展其他业务?
时间:2023-07-14 22:31:43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有:

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担保保险等保险业务;

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与保险有关的业务。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商、销售者、维修人员等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产品责任基于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保险法修订拟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保险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当前,随着国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参与进了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信托管理业务、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业务等,尚未在现行保险法中规定。同时,随着国家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金融行业之间彼此渗透与合作也在逐渐加强,一些金融集团通过子公司实现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对此,均需要在法律上留出发展的空间。

吴定富介绍,此次保险法修订草案借鉴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国外有关立法例,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和保险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核定保险公司从事养老金管理等“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据介绍,修订草案贯彻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既定方针,但也注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删去了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草案还特别提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和央行之间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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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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