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规制度上允许公开听证,然而并不是所有不予起诉的案例都需要进行此类讨论。关于以下可能被判定为不同于批准逮捕或不再做起诉决定的认罪认罚从宽案,可以考虑进行公开听证:
(一)当受害者对惩罚结果持不满态度且反对宽容处理的情况;
(二)具有显著社会影响,有必要通过公众场合向各界传达本案相关信息的情形;
(三)案件当事人曾涉及多起司法案例,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依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
(四)涉及食品、医疗、教育、环境等重要民生领域,通过公开听证能够指导人们理解法律条文以及推动社会综合治理的案件;
(五)这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以及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考虑将之作为法治宣传的素材。检察院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按照专门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于已公开听证的认罪认罚案,检察院可以考虑邀请这些人民监督员参与,以听取他们对案件事实的审理、证据的采信以及案件处置的合理性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于下列拟作不批捕、不起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
(一)被害人不谅解、不同意从宽处理的;
(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必要向社会释法介绍案件情况的;
(三)当事人多次涉诉信访,引发的社会矛盾尚未化解的;
(四)食品、医疗、教育、环境等领域与民生密切相关,公开听证有利于宣扬法治、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
(五)具有一定典型性,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公开听证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全文6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