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参加了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市内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部门:市社保中心各办事处。
需提交资料:
(1)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住院首次病程记录(入院记录)或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出院记录;
(3)财税统一印制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市内住院的注明现金结算原因并盖章);
(4)属于外伤或交通事故住院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
①、属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盖清晰可辨的章);
其中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的,还须提供自发生事故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由交警部门开具无法破案证明原件;(交警部门盖清晰可辨的章)
②、属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盖清晰可辨的章)
刑事案件肇事者逃逸的,自发生事故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开具无法破案证明原件;(公安部门盖清晰可辨的章)
办理程序:
申请人带齐材料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
告知方式、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款,如划账失败的,可以到前台修改账号或登陆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修改账号:医疗保险业务办理--医疗生育支付失败账号修改—保存;登陆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办事进度:社保公共查询--办事进度查询。
注意事项:
市外急诊指病情紧急无法返回珠海以后才治疗的疾病,费用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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