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
时间:2023-06-06 16:25:14 2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证监发(2002)6号

为了规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聘用的高管人员,须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任职资格。

二、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申请任职资格,须有两位具有期货、证券、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推荐人的推荐。

三、期货经纪公司聘用高管人员,应当先由期货经纪公司(推荐单位)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

(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期货禁止进入者的;

10.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11.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12.近3年受过其他监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13.近5年内受过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14.近3年受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的;

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推荐单位对拟任高管人员的鉴定应当由董事会通过。鉴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

(二)管理能力;

(三)业务开拓能力;

(四)工作业绩;

(五)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申请人在其任职资格申请表中的陈述应当真实、完整和准确。推荐单位要予以确认,对申请人是否具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要有明确意见。如果申请人陈述出现虚假、隐瞒、重要遗漏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在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对推荐单位列为诚实性有问题的机构记录在案,对该单位今后的申请材料施行重点审查或者冷淡对待。

七、推荐人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应当说明推荐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职业道德;

(二)业务水平;

(三)遵规守法情况;

(四)明确的推荐意见。

八、推荐人应当如实说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包括何时认识,如何认识,与被推荐人的熟悉程度等内容),并如实陈述被推荐人情况。推荐意见中有虚假陈述的,将记入推荐人的高管人员管理档案。

九、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程序

(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本程序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报送的材料。

(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材料过程中,要对申请人进行谈话并做记录,谈话记录要归档。

(三)必要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对材料反映和申请人陈述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做出是否核准申请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如核准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有明确意见并附理由的审核报告,附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复核。如不核准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须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五)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材料有疑问的,有权要求派出机构补充调查,做出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审核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备并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管人员,核准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对于材料不齐备或者经要求补充材料后却未能按照要求予以补充说明的,做出不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回其申请材料。

(七)中国证监会对经其审核并上报材料的派出机构下达批复或者退回材料,不直接对申请人或者推荐公司下达核准任职资格的批复。

十、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期货经纪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和本程序予以核准。

(二)对于核准其任职资格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期货监管业务内部工作程序指引》的要求签署审核意见并向证监会备案;对于不核准其任职资格的,须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中国证监会对任职资格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异议意见做进一步核查后提出意见。

(四)中国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如未提出异议,派出机构予以批复,对具备任职条件的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对任职资格无异议”;对不具备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十一、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非执行董事)、监事的核准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的任职条件和本程序予以核准。

(二)对于核准其任职资格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期货监管业务内部工作程序指引》的要求签署审核意见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对于不核准其任职资格的,须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中国证监会对任职资格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异议意见做进一步核查后提出意见。

(四)中国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如未提出异议,派出机构予以批复,对具备任职条件的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对任职资格无异议”;对不具备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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