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意或不明情的情形之下涉及到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达到一定数额的情况下,退赔的责任主体往往需要由该案件的主要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承担。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声称自己并非有意参与此类违法行为,并且提出可以以此作为量刑考虑因素之一,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若是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必须尽全力进行及时的全额清偿,以期能够最大程度地减轻自身所面临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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