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支付结算金额被称为"涉案金额"。
例如,当有成员为他人的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支援时,所有涉及的资金流动即构成了涉案金额。
这些资金流动可能包含了犯罪行为人的收款款项以及其支付出去的款项等等。
如若牵涉到多个支付结算行为的话,相关的涉案金额需要通过累加计算来确定。
然而,对于那些已获明确证实与犯罪行为无关联性的资金流,则并不会纳入计算范畴内。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全文5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