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晚了也算违约?从法律角度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网上有很多需要购房的朋友在询问商品房买卖的事,商品房买卖流程一般按照这些程序办理:选房,签订认购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商品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手续,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物业管理合同,领取房产证等,其中特别要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签订,在签订前需要自己察看,对不了解的地方要询问清楚。为了解决商品房买卖中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以减少纠纷,维护购房者的权益。
从法律层面上说,除另有约定外买受人逾期收房,首先要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其次是物业管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按照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买受人作为业主还要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用。从合同层面上说,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则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买受人逾期收房是如何具体约定的。买受人违约逾期收房的,将承担该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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