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厅、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赣劳社[1997]16号
各地、市、县劳动(人事)局、工商银行:
近年来,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发养老金办法及其他一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措施,适应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减轻了企业事务性负担,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保障了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受到了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普遍欢迎。根据劳动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71号)和劳动部《关于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银行代表养老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积极稳妥地推进养老社会化发放工作。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在原有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途径和方式。要结合各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逐步扩大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覆盖面。对于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庆按照省劳动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离休干部“两费”待遇的通知》(赣劳社[1997]10号)要求,尽快实行社会化发放,其社会化发放率要求在1998年达到100%。各工商银行应紧密配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银行代发养老金业务。
2.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各地工商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的规定,在办理结算的过程中,“见单付款”,简化手续,免签协议。在同时受理多种扣款项目时,对基本养老保险费要视同在职职工的工资,税前列支,优先扣款,参保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反托收。各地社会保险机构要及时、准确地开具银行托收单,送抵银行,进行托收。
3.严格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国家正规银行,不得有储蓄性存款,不得撤回自存入储蓄所和信用社。不得使用信用卡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汇兑。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除社会保险机构正常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社会保险部门之间上缴下拨外,其余应按80%的比例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各分行、支行应予严格紧督、把关。
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划转给银行的养老金主要用于是发放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抵扣或挪用他用。
4.规范银行代发养老金业务程序。一是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在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结存均在此帐户中结算;二是代发养老的各营业网点,应针对离退休人员的特点进一步简化离退休人员取款手续,并提供优质服务;三是各营业网点应根据离退休人员本人意愿办理个人活期储蓄帐户或牡丹卡;四是为支持养老金社会发放工作的开展,各营业网点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企业及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和牡丹卡)。
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各分支行发放的养老金,从规定发放时间的次日起,按银行城乡居民存款利率予以计算利息。
5.明确社会保险机构和当地工商行各自的职责。各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缴费年度核算的养老金以及每年调整的情况,将核定后每月应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名单及养老金数额的原始资料及时抄送代发网点;工商银行应及时将养老金保险基金划转到帐或及时发放、并将养老金发改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机构。在代发中碰到问题,需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协商解决,逐步建立完善由社会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收、代表养老金的有关工作制度。要定期组织对代收、代发养老金的工作进行检查,杜绝挤占挪用养老金的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6.认真研究解决养老金发放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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