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第413号令),现就进一步抓好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放优待金的时间界限及办法
现役义务兵服现役时间为两年,其优待金也一律发放兑现两年。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直拨给乡镇人民政府,以乡镇集中兑现,同时由财政直拨拥军优属保障金。两金拨付数额及发放办法从其当年规定。
二、农村户口现役义务兵的优待
优待金兑现标准一律按县统计部门的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兑现,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900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城镇户口现役义务兵的优待
城镇户口现役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每人每年400元。军人父母有单位的均由父母双方单方各负担50%;父母无单位的优待金均由县财政拨付,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兑现。
四、现役义务兵的奖惩
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5000元;获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3000元;立一等功的,奖励2000元;立二等功的,奖励500元;立三等功的,奖励200元;获优秀士兵的,奖励100元。以上资金来源由县民政部门造册,县财政拨款,乡镇负责发放,每年兑现一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被判刑、劳教、除名、开除军籍、逃离部队的一律不发优待金,已发的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收回。
五、其他
1、优待金兑现均以义务兵入伍前的户口为准,当年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其优待金从第二年起开始发给。
2、当年义务兵优待金的兑现,由县政府确定标准,县民政、财政联合出文拨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个人持卡(折),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实行社会化发放。
3、本通知自二00七年一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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