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收到的房屋评估报告合法吗?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是征收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屋价值直接反映在评估报告中,很可能直接影响被征收人能得到多少补偿。因此,房屋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在违法情况下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可以想见,被征收人很难得到合理补偿。为了得到合法合理的评估报告,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首先,被征收人不参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所以评估报告是违法的
我们大多数被征收人一般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房子进行评估,然后他们收到一份房地产评估报告事实上,公司给出的评估报告的第一步是违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多数决定、随机选定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也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要通过协议选择。因此,被征收人在未选定被拆迁人的情况下选择评估机构是违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日期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可以作为征收、评估的时点。
村委会、乡政府、拆迁办张贴的征收通知和指导意见,不能作为时间点。所以很多时候村集体贴通知的时候,就开始评估你的房子了。这时,你完全可以拒绝。
由于房地产价格波动较大,目前评估房屋不准确。自然,即使是本案出具的评估报告,也是违法不合理的。三是现场估价师不得注册为房地产估价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被征收房屋的状况,并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调查记录,妥善保管。”
因此,被拆迁人必须注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调查、调查、计量的人员必须是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合格人员的评估肯定是违法的。第四,签名必须由估价机构盖章,并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多数情况下,被征收人收到的评估报告既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甚至有的没有评估机构的签字。这种评估报告完全不合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总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用印章代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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