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申请再次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或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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