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颁布机构】广东省劳动厅【发文号】【颁布时间】1997.10.16【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效力说明】【正文】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粤劳关函[1997]397号深圳市
【法规名称】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广东省劳动厅
【发文号】
【颁布时间】1997.10.16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效力说明】
【正文】
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粤劳关函[1997]397号
深圳市劳动局:
你市《关于职工因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的请示》(深劳报[1997]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明确: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据此,职工流动档案被原单位扣留而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抄送:广州市,各地级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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