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遗失物品如何赔偿
时间:2023-04-13 15:03:48 1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2、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3、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即格式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告知对方免责事由的形式应当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现实中,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其免责事由告知和声明的形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且没有给消费者任何表意机会,此条款为“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故若发生货物遗失的现象,快递公司不能以因未保价而只按邮资的三倍进行赔付。快递公司的这类规定也属于霸王条款的一种。在寄件人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快递公司仍需照价赔偿。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是因托运人对货物损失举证不足不予支持,有的是判决快递公司按运费数倍进行赔偿,有的则是判决快递公司全额赔偿。作不货物的托运人对要求赔偿货物损失的数额,仍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现实情况是,如果托运人不进行保价运输,托运人在交付货物给快递公司的员工时,双方一般不会对货物进行清点,托运人也不会将货物名称、价值等写在托运单上,一旦发生货物丢失,托运人举证十分困难。许多案件中,托运人证明货物损失的证据只有购物货物的一些凭证,如发货单、发票等,虽然上面有客户名称、货号、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可是,托运人交付给快递公司托运的货物是否是这些单据上的货物,托运人难以证实,在这样的情况下,托运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鉴于当今物流行业的现状和此类案件的特点,法官也给广大群众提个醒:如果托运价值较高的货物,务必对货物进行保价运输,不要有侥幸心理;而作为货物承运人的快递公司,应当将限额条款明确告知托运人,提醒其不保价的法律后果,尽可能更好地保障托运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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