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23-04-24 16:42:34 2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流程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二)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领导岗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审)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三)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审)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及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领导岗作出决定。

(五)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六)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审)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八)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费用是怎么算的

行政处罚法听证收费主要是指的听证程序中的一些场地、翻译等成本费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免费的,但是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付的律师费用等则不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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