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包括对下落不明人提起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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