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原告住所地打官司的情形有以下几点:1、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涉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等;2、向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对赡养费、扶养费追诉案件,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打官司原告的权利
在打官司时原告是有发言权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有下列诉讼权利:
(1)有权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2)有权委托代理人替自己进行诉讼。
(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5)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和有其他紧急情况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7)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8)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9)有权查阅和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有权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11)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12)在法庭上,有权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13)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发表最后意见。
(14)在宣判前,有权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5)有权阅读法庭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16)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17)胜诉的原告,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对方如拒不执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8)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原告的各项诉讼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也有责任使原告能够充分行使依法
享有的诉讼权利。一切限制原告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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