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理解《票据法》有票据质押的规定时,应当正确以下几个问题:
(1)票据质押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持票人取得的是一种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而不是直接取得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中,质押人只是取得了票据质权,而并没有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法》所要求的票据质押背书中的记载质押字样应当理解为只要有表明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记载即可,而无须一定要机械地记载质押这两个字样才行,记载为出质、担保等包含有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词句/语句也是可以的。
(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了质押合同,出质人在票据上完成了背书签章,但未记载质押字样时,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特征,应视为一般转让背书而非质押背书。
(4)背书人只在票据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进行背书签章时,不构成《票据法》所称的票据质押,因为签章是票据行为最主要的形式要件。
(5)根据《票据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时,质押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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