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贷款是票据融资的一种形式。票据融资是用票据调度资金,票据持有人通过贴同未到期票据获得资金,票据质押是一种债务担保方式,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债务,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票据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时行使票据权,向付款人要求付款,并根据贷款金额、利息和违约金优先从所得票款中赔偿。
如何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区别是:票据质押的放款额度是被受控制的,一般控制在票面的金额的60%到80%;而票据贴现的金额是根据贴现的利率和贴现天数来确定的,利率高,贴现天数多,则贴现利息高。票据质押是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目的而进行的背书。
票据贴现是指将未到期的商票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流动性资金的行为。票据所有权:票据质押并没有发生票据所有权的转移,持票人仍然拥有票据权;而票据贴现则是直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移,如果银行贴现给当事人,那么银行获得票据所有权。是否赎回:票据抵押是在一定期间内由持票人到期赎回,如果持票人未按约定赎回,银行有权对票据所有权进行处理,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从所得票款中优先补偿应得的商票质押金额、违约金、利息等;而票据贴现整个过程不存在赎回。
票据质押的性质:票据质押的意思一经背书记载,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就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不论票据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效力如何,更不论质押合同所约定的主债务是否有效,都不会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发生影响;票据贴现的性质:票据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
票据质押的实质: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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