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企业,根据合伙人的构成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者是合伙人。有限,字面意思是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内承担责任,即承担主体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范围不承担责任。根据合伙人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限合作伙伴是以其预约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债务负责的设立者,同时由于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作伙伴不参与企业经营。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合作企业设立时,只能作为有限合作伙伴。
有限合伙人企业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有限合伙人企业成立条件是什么
1、有限合伙人企业成立条件如下:
(1)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3)有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是什么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义务: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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