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是指拆迁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1)奖励性补偿是鼓励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放弃部分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拆迁单位必须严格,不得随意变更。(二)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分类,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3)周转补偿是对被拆迁房屋的居民因临时居住或寻找临时住所所带来的不便进行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备案,按月按被拆迁房屋的人口给予补助。
被拆迁人除获得住房补偿外,还可获得:搬迁补偿、设备搬迁和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
双方协商不成拆迁协议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局裁决,区监察委员会负责举报、投诉箱和监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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