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具体如下:
1、减少污染物排放;
2、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4、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5、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
6、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7、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8、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9、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10、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燃煤和其他污染源的影响。
1、对能源的开采、加工、运输、利用方式和治理等可能产生的污染类型与治理要求等做了具体约束,其中“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明确了国家的能源消费导向。
2、对传统的煤炭开采和基于较廉价能源的工业(如焦炭、钢铁、水泥、燃煤发电等)和市政与民用供暖等行业会产生明显影响,会直接导致该领域产能和规模压缩,生产成本增加,进而促进此类行业通过优化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等方向转型。
3、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的能源调度导向,对传统以“煤电”为基础的电网和电价系统将产生较大冲击;但该条将非常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长足发展。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做好2013年风电并网和消纳相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部分地区弃风限电现象严重,全国弃风电量约200亿千瓦时,严重浪费了清洁能源和投资,相当于浪费了670万吨标煤,直接损失超100亿元。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保护和促进风电、太阳能发电和水电等行业的发展,从而减少大气污染排放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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