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烂尾楼是民事纠纷吗
“烂尾楼”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范畴,具体涵盖了诸多内容丰富的子领域,其中包含但不限于:
首先是合同纠纷,细分来看,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各类子议题,如:施工合同争议,优先受偿权事宜,分包合同问题,监理合同纠纷以及装修合同问题等等;其次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尤其以商品房预订和销售合同为主;再者是关连合同纠纷,例如与建筑施工紧密相连的建工材料买卖合同等;此外还包含借款合同纠纷,细分为各类金融类借款纠纷,同业拆借争议,企业借贷纷争,民间或私人借贷纠葛以及小额借款合同纷扰等;最后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特别针对那些被法院查封的车位和房产进行执行申诉的业主所面临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烂尾楼拍卖后债务纠纷怎么办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债权人将房产依法拍卖后,若拍卖所得无法完全覆盖债务额,剩余部分应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如无特殊指定,应优先偿还已届满的债务。
若各项债务均为期至,则优先偿还债务人担保相对匮乏或数额最小的负债。
若均无担保且担保程度相当,则优先偿还债务人自身负债较多者;如担负相同,按负债到期先后来偿付;如逾期时间相同,则按债务比例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n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n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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