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烂尾楼的工程结算纠纷
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时机问题,在实践操作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经常会就按照施工进度来支付工程款达成共识,也就是说采用了进度款项支付的方法。
我们认为,发包人完全有权利拒绝支付工程款尾款,直到承包人所负责的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为止,才是他们应该支付相应款项的时候,这其中的原因如下:首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几乎不大可能会在合同中间断性的情况下具体规定工程款尾款应该在什么时候支付,因此,他们对这个情况下的工程款付款时间通常都是模糊或者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其次,当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在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支付环节上,双方通常都会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才能进行支付。
由于承包人所负责的工程通常需要在竣工结算完成之后,才能准确地核定出承包人的工程尾款数额(除非是一次性包死价的情况),所以在承包人的工程尚未经过竣工结算和验收之前,发包人并不需要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尾款。
再者,从保护守约方权益的角度来看,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助于遏制违约行为,肯定诚信守法的行为准则。
当然,如果承包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表明发包人在合同终止之后,故意不继续参与招标活动或者寻找新的承包人,或者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主要在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话,那么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尾款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烂尾楼业主财产分割纠纷
若您在购房过程中遇到了烂尾楼拍卖问题,首先请务必仔细检查房屋的销售手续是否清晰明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建议您与销售团队进行沟通,确认该房产是否拥有完备的产权证书及销售许可证,同时请了解该房产当前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压力,若确实如此,务必确定抵押期限及如何有效解除抵押事宜。
此外,若是拍卖房产,更需关注产权过户手续是否已妥善办理。
若开发商因资金不足无法继续项目建设,被迫宣告破产,那么该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将由法院进行公开拍卖。
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偿债顺序如下:1.被执行人为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他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符合破产条件,但当事人未提出破产申请或法院不予受理破产案件的,则按照查封顺序依次清偿。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第一顺位债权人不同意拍卖,法院仍有权进行强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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