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没有送达的后果有两种不同情况:
1、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后不公没有送达处罚决定而且没有通过其他途径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则行政行为没有成立。
2、如果行政机关没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却通过其他途径告知了当事人处罚决定及其内容,则此只属于程序瑕疵,不会影响到其效力。
一、行政机关的撤销处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后,如果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应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会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定会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因此,对于行政处罚来说,只有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行政机关也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了义务,也不必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送达时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是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在公告后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则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期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假期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以邮寄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的,送达时间以公告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公告期为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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