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的股东虽不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却不能免除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出资义务非以具体的股东权利为对价,它产生于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契约义务,而在公司成立后,其具有了契约义务和法定义务的双重性质。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就其在公司成立前后的违反行为和违约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题中应有之意。
股东资格与地位。在公司法著述中,股东常被定义为公司的出资人,严格地说,股东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实际出资的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更重要的则是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否认了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就等于否定了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法律联系,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就失去了根据。
股东义务有哪些股东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股东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如下:
1、出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权利不得滥用义务。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4、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5、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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