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义务的范围
时间:2023-08-29 10:40:10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公司登记机关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如果股东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公司登记机关将采取措施进行处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公司登记机关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股东出资认缴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同时,股东不得以出资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因此,股东出资认缴规定需要遵守上述法律法规。

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否则将面临罚款等后果。同时,股东可以用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需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以特定财产作价出资。股东还需遵守出资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或章程规定限额的规定,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是股东应有的责任,也是维护公司稳定运营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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