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义务作为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出资义务的接受主体是公司。
除公司外,股东不向其他任何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其他主体也不得接受股东出资。现代公司制度的最大特征,是公司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的分离,形成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也可以说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不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必须拥有可由其独立支配的财产,而公司法人资产原始形成与积累主要来自股东的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支撑整个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无论是股东已实际缴付的出资,还是已认购尚未缴付的出资,都是公司资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共同形成公司现实资产和储备财富。公司依靠这些资产进行经营,参与市场竞争,赚取利润,使出资之股东参与利润共享,并同时承担经营失败的投资风险。
2、出资义务是严格的法律义务,不但股东不得自行放弃,而且接受履行的公司也不得任意变更履行或免除履行。
通过公司章程的订立,出资财产已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由于股东的投资行为,由股东所有转为公司所有,股东对出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对接受出资的公司享有与出资份额相应的股权,公司对出资财产依法进行处置、管理。
公司资合性特征,要求股东不得随意放弃或不履行出资义务,在资本确定原则下,维护公司资本的稳定,同时公司为债权人、股东、雇员及社会相关各利益主体,有责任维护自身资产的完整性,以实现更大的财富追求。因而公司也无权随意变更或免除股东出资。
3、出资义务使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完全分离,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前提与保障。
明确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律以明确出资者法律义务的方式,在保护与鼓励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基础上形成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使经注册而成立的公司股东享有以认股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权利,也使公司的责任获得独立,公司必须以其自有财产独立面对以其自身名义所形成的对外债务与责任,而公司债权人也必须遵守并接受这一法律性质的约束,不得因公司债务发起追究公司成员责任的诉讼,但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分离形成法人独立责任的前提,是股东承担真实完整的履行出资义务,否则,拥有独立责任形式的公司必会成为法律的空壳,违反设立公司的初衷,为法所不容。
4、因出资义务不正当履行而受到损害的利益主体,均可直接主张法律的补救。
虽然出资义务属于股东向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虽然出资义务的履行主体及接受主体皆不得随意变更或免除履行,但当事实上发生股东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其出资义务时,不仅仅是公司,其他因此造成或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利益主体,均可以法律义务须正当履行为由,强制要求其继续履行,补足出资,以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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