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有3个下属单位,分别是:
1、办公室,生态科,国有林场科。林业局是国家和省、市、县等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担负着各自所辖区域内的林业生态规划建设、林业产业指导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等重任。
林业局的职责是:
1、负责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国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3、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4、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5、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新疆伊犁州林业局完成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工作
为加强林业依法行政和提高林业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伊犁州人民政府安排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伊犁州林业局已完成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工作。并经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每项林业行政许可事项都严格按照设定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批准条件、批准期限、申请材料以及法律规定是否许可收费等情况进行确认。目前,各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在开展此项工作。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将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高效行政起到极大促进作用。州林业局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有:
1、权限内对林木采伐的许可;
2、木材运输的审批;
3、权限内对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4、权限内对林木种子经营的许可;
5、权限内出售、收购及运输、携带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
6、权限内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许可;
7、在林区内经营加工木材的审批;
8、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许可;
9、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和产地检疫;
10、权限内对狩猎的许可;
11、权限内对林木种子生产的许可;
12、权限内对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建立森林公园的审批;
13、权限内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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