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发票只遗失抵扣联一联,需要怎么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60号),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具体按《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的规定办理。
(二)必须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办理登载手续。
(三)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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