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是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夫妻共有房产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交由法院判决,一般有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准许;其中一方主张房产所有权的,交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对另一方给予同等相应补偿;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申请对房屋进行一个拍卖,然后根据所得价来进行财产分割。
夫妻离婚共有房产怎么要房子
夫妻共有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
(一)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三)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以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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