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具体人员类型,包括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使用伪造证据、暴力或威胁等方法阻碍、抗拒执行的人、利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以下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具体人员类型:
1.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
2.使用伪造证据、暴力或威胁等方法阻碍、抗拒执行的人;
3.利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人;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
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 哪些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等法律程序中,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的,由法院依法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失信情况予以公布的一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等法律程序中,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当事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列入,需要经过法院的程序,并且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布范围为全国,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除外。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列入,对于被执行人来说,会对其的生活和工作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促使其履行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列入,是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促使其履行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也对被执行人和社会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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