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录制的视频中添加背景音乐是否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已发表的作品是免费表演的,表演不向公众收费、不向表演者付费的,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付费。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未经合著人许可,将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出版;
(三)不得参与他人作品的创作和署名,以权谋私;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抄袭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电影制作或者类似电影制作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制作、计算机软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录音录像制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现场表演进行直播或者公开传播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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